关于做好2020年第三季度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中共盱眙县委组织部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就2020年第三季度党费收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党费收缴标准: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党费测算说明》。
二、党费上缴时间:10月30日之前。
三、党费上缴方式: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县各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将2020年第三季度党费集中上缴至县委组织部党费专户(户名:中共盱眙县委组织部,开户行:盱眙建行营业部,帐号:32050172803600000380),现金到银行缴纳的,应要求银行在现金存款凭证款项来源栏打印“2020年第三季度党费”字样,在交款人栏打印“××单位”,并凭现金存款凭证或汇款凭证及时到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县政府227室)开具党费收缴专用收据。
四、相关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要以党费收缴为契机,对党员进行一次集中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在党意识,督促党员按月缴纳党费,提高党员履行义务、缴纳党费的自觉性。
2.要对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凡未按标准收缴党费的基层党组织,请及时补全。
3.对未按规定缴纳党费的基层党组织及个人予以通报和限期整改,并在年度党建考核中对相关党组织给予扣分。
附件:1.2020年第三季度党员党费缴纳公示表
2.党费测算说明
中共盱眙县委组织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
2020年第三季度党员党费缴纳公示表
支部 单位:元
党员姓名 | 月收入总额 | 上缴比例 | 月缴纳数 | 季度缴纳数 | 备注 |
附件2
党费测算说明
一、党费基数计算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缴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计算缴纳党费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①个人所得税;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③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④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等改革性补贴;⑤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与工资构成中的津贴补贴不同)。
事业单位党员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企业人员党员不定期、非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缴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
二、党费缴纳的标准
①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按以下比例缴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
每月工资收入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1.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10000元以上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2%。
②在乡镇企业等单位务工的农民党员,按其月工资收入参照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其他农民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1元。学生党员(包括没有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党员,每月缴纳党费0.2元。
③城市和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季度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参照第二条第1款规定的比例缴纳党费。
④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适当降低标准,每月实际领取工资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⑤在足额缴纳应缴党费后,自愿一次性多缴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⑥缴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