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
江苏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高教师师德素养和业务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制高职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校长的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高等学校教师、校长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工作,另行规定。 第三条 参加教师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培训以补充、更新、拓展教师专业发展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具体内容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确定。 第四条 教师培训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四)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五)单位组织的学习和有考核的自学; (六)接受现代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的师资(人事)部门负责本区域教师培训的计划制定、组织管理和考核、登记、上报等工作,指定辖区内专业教师培训机构按年度实施。 第六条 教师培训按照统筹规划、按需施训、注重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分层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校本培训、县级培训、市级培训、省级培训和国家级培训,按培训组织的教育行政部门级别确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以5年为周期,总学时不低于360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180学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每五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5个月,累计满1个月计50学时。 第八条 培训项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和学时等内容,并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予认定。 第九条 校本培训由学校按年度制定计划,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经审查批准的不予认定培训学时。因故未能列入年度计划的,提前2周报送审查。已列入年度培训计划,因故调整时间并在当年内完成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教研、科研、电教、装备等其它教育机构组织的教师培训须纳入同级教师培训规划、统一部署,集中或分别组织实施。未纳入规划的不予认定。 第十一条 新任教师岗前培训学时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培训时间为1年内120学时。单项培训学时不足的,视同周期内培训学时未完成。 第十二条 鼓励教师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年度内完成1门以上课程学习并考核通过的,凭单科结业证书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三条 教师通过论文撰写、参与课题研究、出版教育专著、技术发明创造等形式开展教育科研活动并取得成果的,是否认定培训学时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年均培训学时的二分之一。 第十四条 鼓励优秀教师示范引领。 (一)参加校本培训授课,认定相应校本培训时间。参加县级以上培训授课,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二)开设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一次,认定县级以上培训6学时。按次计算,最多不超过18学时。 (三)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教学基本功、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教师竞赛项目获个人奖项的,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18学时。 第(二)、(三)不重复计算。 第十五条 响应号召到贫困地区跨县支教,支教期间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不良影响,连续任教时间1学期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认定当年县级以上培训72学时。 参加县域内支教,连续任教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是否认定培训学时,认定学时的,总学时不得超过县级以上培训36学时。 第十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须递交经所在单位批准的请假条。每门课程(项目)累计缺课(含请假)三分之一或旷课四分之一及以上者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登记学时。 第十七条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培训的教师,须出具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上报相应培训主管部门或机构办理当年免修手续。5年周期内总学时仍应达到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学时认定实行属地管理,采取证书和网络登记办法。证书登记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培训学时网络登记应包括培训文件、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培训地点、考核结果等内容。 (一)县级以上培训,由培训承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根据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网上培训学时登记。 (二)因论文、获奖等折算学时的和校本培训,由学校进行网上登记。 (三)不适宜即时登记的,由相应教师培训学时认定机构根据培训文件、考核情况等进行网上集中登记。 (四)县级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和学校登记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网络登记的培训学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不予记录。 (五)教师发现学时错登、漏登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负责学时认定和登记的单位提出更正、补登申请。接到申请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教师完成培训学时是教师考核、职务聘任、教师资格证书定期注册的必备条件和重要依据。未完成规定培训学时的视为继续教育不合格,不得评先评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新教师未完成上岗培训规定学时者,不得转正定级。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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