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
中共盱眙县纪委文件
关于印发《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的通知(盱纪发1号).doc 盱纪发〔2015〕1号 关于印发《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对照本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盱眙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盱眙县监察局
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 事宜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制止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不良风气,倡导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党和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婚礼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等事宜。 第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实行书面报告制度。操办婚丧嫁娶,一律实行报告制度。操办婚礼的,应在事前10日内书面报告,说明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等相关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5日内书面报告实际情况。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淮安市纪委报告;乡科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向盱眙县纪委报告;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党组织报告并报单位纪检部门备案;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向所在乡镇纪委报告。 (二)严格控制规模。男(女)一方婚礼宴请人数不超过10桌,男女双方合办婚宴的,一律不超过20桌;禁止分批次、多地点“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三)严禁借机敛财。严禁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下属、投资客商等参加,或者收受其礼金、礼品;严禁借机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严禁用公款向婚丧事主赠送钱物;严禁使用公物、公车和引资企业车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五条 除婚事、丧事外,禁止以老人过寿、生日满月、升学、乔迁、出国留学等名义操办喜宴或收受礼金(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除外)。 第六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未能按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金、礼品,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本单位纪委(纪检组)。 第七条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先停职后调查处理,并予以公开曝光,班子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处理;临时聘用人员违反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一律没收。影响恶劣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对本单位治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纪检负责人负监督责任。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 、不查处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 ,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负责人予以问责 。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宴申报表 2.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情况报告表 附件1: 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宴申报表
—5— 附件2: 盱眙县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丧事情况报告表
中共盱眙县纪委办公室 2015年2月9日印发 |